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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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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試行辦法
(1999年1月14日天政發〔1999〕4號文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018年12日3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調動廣大農民和社會各界興辦水利與治理河道的積極性,加 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推薦水利產業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利產業政策》、《土地管理法》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水利改革和發展的決定》、《甘肅省土地開發復墾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稱水利工程是指市內現有的渠道、井、提灌、塘壩、水電站、人飲、病改、堤防、河道治理等各項水利工程。
第三條 水利改革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鞏固與發展、除害與興利相結合;開發與治理、建設與管理、經營與服務并重;堅持“誰投入,誰建設,誰管理,誰收益”,因地制宜,宜賣則賣,宜股則股,宜租則租,宜包則包的原則,對現有水利工程在土地所有權和水資源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兩權”分離,(即所有權與使用經營權分離),采取拍賣、股份合作制改造或租賃、承包等方式經營。
第四條 水利改革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的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制改造和河道治理開發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根據投入主體和所有權確定甲方。
第五條 凡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機關、社會團體都可以投資或入股興建、購買、承租各類水利工程(含堤防工程的建設與“灘涂”地的開發)。
第六條 不論興建哪種形式的水利工程,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市、縣區確定的水資源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設統一規劃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亂建無序工程、重復工程、無效工程。
第七條 水利工程經營權改制,必須在確定權屬的基礎上,按照“公開、自愿、平等、競爭”的原則,實行公開招標,競價拍賣、租賃或承包。
第八條 新建的水利工程,除投資較大的重點社會公益性工程外,都可以實行個體、聯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國家的投資實行以獎代補,以物代補或作為國家股權投入。
第二章 拍賣 租賃 承包
第九條 凡拍賣的國有水利工程,都要按照國務院《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由具備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會同水利、財政、土地等有關部門組成評估小組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后,張榜公布,公開、平等競價出售。
第十條 拍賣集體所有的水利工程,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與工程所有權單位(鄉鎮、村委會)共同組成評估小組,評估確定標的后,實行公開招標,競價出售。
第十一條 實行租賃、承包經營的水利工程及河道的治理開發,由工程所有權單位,提出合理的承租底價和條件,進行公開競標承租。承租期內科依法繼承、轉讓,但轉讓時必須征得原出租方同意,并辦理變更土地登記。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原合同期限。
第十二條 經營性水利工程的收費,由經營者按照國家關于水費價格的統一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承包、租賃的水利工程,租賃期一般不低于30年。
第十四條 拍賣或個人獨資、股份合作新建的水利工程,其產權可以繼承、轉讓、抵押。
第十五條 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現有工程,在確定產權和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國家、集體的投入(包括勞動積累工和投物)可折成股份入股,也可以有償轉讓。個人、團體均可認購股份,由出資最多者召開股東大會,產生董事會和董事長,制定有關章程,確定經營法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按股分紅。經營者在原有資產值不變的情況下可以更新改造。股權和股份可依法繼承、轉讓、抵押。
第三章 管理與開發
第十六條 不論拍賣、租賃、承包、個人獨資還是實行股份合作制興建水利工程、治理河道、開發“灘涂”,都要簽訂合同,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章程),明確各方或股東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經公證部門公證,水行政主管部門監證后生效。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合同頒發水利工程使用證和經營證,對取水工程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十七條 不論哪種形式建設或經營管理的水利工程,除公益性工程之外,都必須依法交納有關稅費。
第十八條 拍賣或租賃的水里工程或治理河道、開發“灘涂”所收回的資金,按其資產所有權,屬國家或集體的資金,應納入各級水利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自我積累,滾動發展,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條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水利國有資產的管理部門,行使水利工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權。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聯戶或個人獨資、股份合作治理開發河道。治理開發前投資者應向縣以上河道主管部門上報治理開發申請書,提供開發治理區域,治理辦法、形式,土地資源面積,土地用途,屬權等有關資料。經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開發者方可編報治理開發設計書(必須是具備防洪工程設計資格的設計單位),施工安排、施工期間的度汛方案以及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經河道主管機關核批后發給《甘肅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方可開工。
第二十一條 河道治理開發工程結束。經河道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驗收后,由土地、水利等主管部門和有關鄉村核準范圍、面積后,辦理土地確權登記,發給土地使用證。
第四章 獎 罰
第二十二條 在市、縣區水利發展規劃的指導下,鼓勵和支持個體、聯戶或股份合作以及引進外地資金的形式新建水利工程。鄉、村兩級應優先解決工程,特別是灌溉渠道的占地和通電等問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優先辦理取水許可證,從投入使用年算起,三年內免征水資源費。
第二十三條 治理開發的“灘涂”地,從治理工程結束后算起,三年內免征農業稅、農林特產稅、集體提留。
第二十四條 國家投入資金實行以獎代補、以物代補辦法,優先扶持積極性高、工程量大、效益顯著、管理好的項目;優先扶持節水灌溉工程;優先對治理河道,開發 “灘涂”的項目立項;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在貸款上要給予大力扶持;保險部門應積極主動為水利工程投資者開辦水利工程財產保險。對興辦水利或引進大額資金新建水利工程成效顯著的,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依法保護水利工程投資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合法權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無償占用水利工程,因國家建設確需占用者,必須征得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經營者的同意,并按資產值依據相關政策給予經濟賠償。對在施工中臨時損壞或占用者,過后應由占用或損壞單位及時修復并付給一定的經濟補償。不得隨意改變水利工程用地性質,如有違犯,按照《土地管理法》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凡破壞水利工程實施或不按程序審批,不按審批的規劃施工、擅自亂采、濫用、破壞水資源或強占河道“灘涂”,亂建水利工程者,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肅查處,依據情節及危害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停止建設、拆除在建工程、收回水利工程建設許可證、經營證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我市原有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符者,從其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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