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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誠快訊:《岳西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試行辦法》
錄入時間:2016-09-21 15:36:39 點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秩序,切實保護耕地,保護農村村民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宅基地是指在村莊范圍內農村村民住房、輔助用房、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所涉及的用地。輔助用房主要指雜物間、廁所、畜舍等。
第三條本縣范圍內除城鎮和集鎮規劃區以外農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農村宅基地的規劃和計劃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的選址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村莊布點規劃,應避開山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及高壓線路等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嚴控農民切坡建房。
第五條鼓勵集中點建房,推進美好鄉村建設。在村民居住相對集中的區域,按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權屬調配、統一基礎設施、統一成本分攤、統一聯戶聯建“五統一”原則集中成片建房。
第六條積極推進農村城鎮化進程,合理配置土地資源,提倡有條件的村整體納入城鎮規劃統一管理,鼓勵農民到城鎮購買住宅,積極探索農民宅基地退出激勵機制。
第七條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每年安排農民建房用地指標,嚴禁超計劃建設。
第三章宅基地申請
第八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申請人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
(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分戶后父母身邊須有一個子女);
(三)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莊規劃、土地整理需要搬遷的;
(五)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25平方米,且本戶宅基地占地面積小于160平方米的;
(六)依法將戶口遷回原籍,遷入農業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七)因外出打工、上學、服刑等特殊原因將原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后繼續從事農業勞動,承擔村民義務,且無住房的農業人口;
第九條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新宅基地:
(一)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二)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三)將原住宅出售、出租、贈與他人或擅自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四)戶口雖已遷入,原籍住房未交回原集體經濟組織或依法轉讓,不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空掛戶的。
第十條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后,經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可以收回:
(一)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二)為實施村莊規劃進行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三)列入增減掛鉤項目點的宅基地;
(四)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多余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準之日起連續兩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況除外);
(六)農村居民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后遺留的宅基地以及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形式宅基地。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政府對地上附著物根據規定的補償標準給原宅基地使用權人適當補償。
第四章宅基地審批和用地標準
第十一條本村村民新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并張榜公示無異議后,由村委會審核簽署意見上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現場勘察意見,如新建住宅涉及農業、林業、建設、水利、公路、電力、電信等有關部門的,由相關部門簽署意見或辦理相關手續后上報。具體程序為:
(一)用地初審和受理申請
村民建房用地必須在動工前2個月向村或鄉鎮國土所(分局)提出用地預申請,國土所(分局)會同鄉鎮建設辦及相關部門對規劃選址、建房條件、用地指標等建房用地有關情況進行初審。初審符合條件的發放建房用地申請書,由建房戶按程序完善村、組基層意見和有關材料后上報國土所(分局)受理。
(二)現場勘測和上報審批
國土所(分局)在受理農民建房用地申請后,必須在五日內完成現場查勘,提出用地要求和建議、組織報批所需的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及時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三)批后放線和監督檢查
各鄉鎮將批準建房的名單向社會公布,鄉鎮建設辦和國土所(分局)人員對建房戶進行現場放線,確定建設用地范圍,建立建設用地臺賬,實行跟蹤服務,對建房戶的用地實行全程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構建國土資源管理責任體系,共同遏制違法建房用地。對未取得縣人民政府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供電、供水、電信、金融、房產部門不得給予供電、供水、安裝室內通訊光纜、發放抵押貸款和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三條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占用耕地不超過160平方米、荒山荒地不超過300平方米。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建造住宅。異地遷建住房的農村村民,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書面承諾新建住宅后三個月內拆除原有住宅,退還原宅基地。新房竣工后,不按規定拆除原有住房并退還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鼓勵成片治理“空心村”,鄉鎮政府應有計劃地申報治理“空心村”項目。凡列入“增減掛”和土地整治項目,由鄉鎮國土所(分局)負責調查摸底、復墾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項目區拆遷、清障和土地平整,項目實施經驗收合格享受縣政府出臺的“增減掛”相關補助和獎勵政策。
第十六條農村村民新房建成后,應主動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五章切坡建房的管理
第十七條鄉鎮政府每年汛前都要組織開展一次全面的切坡建房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由鄉鎮包村干部帶隊,以村干部為工作骨干,鄉鎮國土所(分局)、建設辦負責業務指導。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逐點逐戶填寫排查表,逐點逐戶制定防治方案和措施,并以村為單位登記造冊。
第十八條無條件外遷,只能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所(分局)和村鎮建設辦,對建房選址地塊進行地質環境現場踏勘,對建設的可行性、地質災害危險性和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進行分析論證。需要進行地質災害評估的,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地質災害評估單位對建房選址進行評估,確定建房的適宜性。
第十九條確需切坡的,須在鄉鎮包村干部、國土、建設等部門技術人員和村干部的監督和指導下,在切坡的同時實施護坡治理工程,堅持先治坡后建房。
第二十條切坡要分臺階進行,每個臺階高度不超過2.5米,寬度不少于2.5米,切坡最高不得超過兩個臺階,房屋后墻與后塝距離不少于3米。由鄉鎮包村干部組織國土、建設等部門技術人員和村干部現場驗收放線后,農戶方可建設。
第二十一條地質災害危險區嚴禁農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準建房:場址后塝過高的;場址后塝地質結構風化層較厚的;場址后塝地質結構為純泥土或沙夾石的;場址處于低洼、河流河灘等地區及溝口等地段;場址處于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地區。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宅基地管理負總責,鄉鎮國土所(分局)負責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六個一”要求建立動態巡查制度。鄉鎮直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自本辦法施行起,對未取得宅基地審批手續,房產部門給予發放房屋所有權證、供電部門給予供電、供水部門給予供水、電信部門給予安裝室內通訊光纜、金融部門給予發放抵押貸款的,一經發現由縣效能辦啟動問責調查,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嚴格實施問責。涉嫌違紀的由各級紀檢監察組織立案調查,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各村設立國土資源管理信息員,積極開展宅基地管理動態巡查,對發現的違法建房行為的立即制止和上報;鄉鎮政府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對切坡建房未經過現場驗收的,不得發放政府批件,強行建設的,堅決制止;對未履行職責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鄉鎮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非法轉讓宅基地或者非法轉讓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無權批準宅基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農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農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宅基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岳西縣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此前所印發文件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天誠規劃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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