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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關于做好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通知》
錄入時間:2017-06-05 16:02:05 點擊:
《浙江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通知》
浙政辦發〔2017〕4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加快推進全省農村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保護和增進農民合法財產權益,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積極穩妥解決農村宅基地及住房歷史遺留問題
各地要按照先確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再確定農民住房所有權的思路,分步做好農村宅基地及住房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對農村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要繼續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73號)要求,對違法占地行為抓緊開展處理(處罰)、補辦用地審批手續、確權登記等工作;對依法應當拆除的,要堅決拆除,不留死角。對農村住房歷史遺留問題,要在處理好農村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的基礎上,按照如下政策規定加快推進:
(一)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擴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辦發〔2014〕73號文件規定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對該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現有實際建筑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
(二)1982年2月13日《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面積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發生變化的,在按浙政辦發〔2014〕73號文件規定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根據已確定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房屋建筑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對超過已確定宅基地使用權范圍的房屋建筑面積不予確定房屋所有權。
(三)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農民建房難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46號)出臺前,農民未經批準或超過批準面積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辦發〔2014〕73號文件規定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對已確定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房屋,補辦村鎮規劃審批手續后,按照村鎮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對超過村鎮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以及超過已確定宅基地使用權范圍的房屋建筑面積,不予確定房屋所有權。農民占用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建房,但未辦理村鎮規劃審批手續的,補辦村鎮規劃審批手續后,按村鎮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
(四)2014年3月27日浙政辦發〔2014〕46號文件出臺后,農民違法占用宅基地或違反村鎮規劃建房的,一律按現行政策處理。
二、嚴格規范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一)嚴格把握政策界線。農民違法占用宅基地或違反村鎮規劃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關政策應當拆除的,堅決予以拆除。對符合浙政辦發〔2014〕73號文件規定,允許補辦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處理(處罰)、后補辦,村鎮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要同步補辦。對不符合補辦審批手續但又確實無法拆除的,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縣級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認定,可以暫時保留違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時予以拆除。不動產登記時能區分超占位置的,應當在宗地圖和房屋樓層平面圖中標明超占位置和面積;未能區分超占位置的,應當注明超占面積。違法超占超建面積不予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只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中注明。
(二)嚴格統一權利主體。按照房地不可分離的原則,農村宅基地與住房權利主體應當相符,不動產登記時以權利人或戶主進行登記,權利主體的確定應當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農村宅基地與住房權利主體不相符時,應當重新確定權利主體,權利主體相符后予以登記。農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轉移時,應當一并轉移,確保宅基地與住房權利主體相符。
(三)嚴格規范登記行為。嚴格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確權登記發證,嚴格執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嚴格履行法定審查程序,取消無法律法規依據的環節和材料,確保登記行為依法、高效、便民。
三、切實加大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力度
(一)明確工作目標。各地要以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為契機,結合“無違建縣”創建、城中村改造、美麗鄉村建設等工作,集中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力爭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農村宅基地及住房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和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對農村宅基地及住房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和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制定工作計劃,出臺具體政策措施,落實部門職責,積極統籌推進;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做好具體實施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組織村級組織開展調查摸底、村民身份確認、房屋安全認定等工作,協助市縣有關部門開展確權確違、違法查處、審批補辦、爭議調處、登記發證等工作。各市、縣(市、區)政府出臺的具體政策措施,應按規定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三)強化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協同做好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違法占用的農村宅基地和違法建造的農村住房予以查處;國土資源部門要對符合補辦用地審批條件的宅基地及時補辦,對符合確權登記發證條件的宅基地及住房及時辦理;城鄉規劃部門要對符合補辦規劃審批條件的住房及時補辦,對確實無法拆除需暫時保留的建筑提出處理意見;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級組織對農村住房質量安全進行認定;財政部門要加強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相關工作經費保障,凡列入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的農村宅基地及住房,涉及的權籍調查、登記發證、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經費由當地財政承擔。省級有關部門、各設區市政府要加強指導與監督,對各地反映的問題及時進行研究處理;對不依法依規進行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或登記發證不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進一步健全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確權登記發證長效機制
各地要在集中開展農村宅基地及住房歷史遺留問題處理和確權登記發證的同時,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長效機制。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城鄉規劃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工作;城鄉建設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農房建設安全管理工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大對農村宅基地及住房違法違建行為的處理力度,堅決維護農村用地和建房秩序;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村級組織加強農村住房建造的跟蹤管理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要主動作為,協同推進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步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省政府原有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22日(天誠規劃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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