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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公布《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錄入時間:2018-01-08 10:57:47 點擊:
為了深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2017年12月29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第78號國土資源部令,公布《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令第2號)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廢止《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等3部規章。具體如下:
一、對一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令第2號)第三條修改為:“國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海區主管部門)是實施本辦法的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修改為:“申請傾倒許可證應填報傾倒廢棄物申請書。”
第十六條修改為:“檢驗工作由海區主管部門委托檢驗機構依照有關評價規范開展。”
二、廢止三部規章
廢止《委托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5號)。
廢止《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
廢止《海洋標準化管理規定》(國家海洋局令第4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令第2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魏莉華接受了中國國土資源報記者專訪,就《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進行了解讀。
以法治促改革,堅持國土資源“放管服”改革與部門規章“立改廢”同步推進
黨的十八大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土資源部高度重視“放管服”改革工作。5年來,根據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決定,國土資源部取消下放了34項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規范了11項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取消了6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為確保“放管服”各項改革措施真正落地,國土資源部同步開展了“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門規章“立、改、廢”工作,始終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截至目前,已統籌修改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等9部規章,廢止了《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等4部規章,廢止和宣布失效了351件規范性文件,切實做到相關改革于法有據、依法推進。
此次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國家海洋局“海洋傾倒廢棄物檢驗單位資質認定”事項、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核發”事項,以及清理規范“廢棄物特性和成分檢驗”中介服務事項等有關要求,《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令第2號)的實施主體、傾倒廢棄物申請以及有關檢驗工作等相關內容作出了相應修改,廢止了《委托簽發廢棄物海洋傾倒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5號)。同時,根據海洋標準化管理工作實際需求,對《海洋標準化管理規定》(國家海洋局令第4號)予以廢止。
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保障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
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政府轉變職能的重要舉措,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基礎性制度建設。為了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國務院于2014年公布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明確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2016年,國土資源部公布實施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對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不動產登記制度進行了詳細規定,進一步規范了不動產登記行為,細化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目前,《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的主要內容已被《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制度規范所替代。為了有效保障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決定》對《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予以廢止。
堅持實時動態清理,繼續做好新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涉及規章修改工作
根據“放管服”改革進程,國土資源部建立健全了“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結合部門規章具體實施情況,實時動態推進部門規章“立、改、廢”工作。近期,國務院發布決定取消了“申請列入國家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審核”“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審批”“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化學消油劑使用核準”等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規范了“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含油鉆井泥漿和鉆屑樣品檢驗”等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國土資源部將結合有關行政法規修改工作情況,及時對《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5號)、《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海洋局令第1號)等部門規章作出相應修改。(天誠土地規劃設計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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