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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暫行辦法》公開征求
錄入時間:2021-05-24 10:20:08 點擊:
為規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行為,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和國家關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曹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起草了《曹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建議:
一、可通過電話、郵件反饋相關意見建議。
電子郵箱:wdp521_w@163.com
電 話:0530-3266917
二、可將書面意見反饋至曹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利用股(地址:曹縣珠江西路241號曹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1-206室)
反饋時間截止到2021年6月13日
曹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1年5月14日
曹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行為,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和國家關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曹縣轄區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旅游、健康養老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包括居住用途的集體建設用地。優先保障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和農村服務業、公益事業項目,興辦農產品冷鏈、加工、倉儲以及鄉村旅游、農產品銷售、養老等設施,重點支持特色田園鄉村、田園綜合體等項目建設。
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嚴格控制新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模。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實行有償、有期限、可入市的使用制度。
積極探索和建立農村持續發展和農民增收機制,不同區域間土地增值收益的平衡機制,以及農民參與、共建共享的利益分配機制,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
堅持規劃引領、用途管制、村民自愿、權益保障、權屬清晰、權能完整、統一市場、統一監管、同權同責、合理分配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授權的實施主體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過公開的土地有形市場,依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期內以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以書面合同約定與土地使用者權利義務的行為。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縣行政審批服務局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縣發改、財政、農業農村、工信、生態環境、人社、民政、稅務、規劃編研中心、文旅、水務、銀行、銀監等相關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二章 入市范圍、途徑、條件
第五條 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集體建設用地,均可納入入市交易范圍,住宅用地暫不納入范圍,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入市規模。對歷史形成的零星分散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在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統一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基礎設施配套,重新劃分宗地并調整產權歸屬后,按照新的規劃條件確定入市范圍,現狀為農用地、未利用地的,依據規劃的經營性用途入市的,應當依法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手續,并依法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
第六條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具備開發建設所需要的基礎設施等條件,明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直接使用的,可就地入市,城鎮周邊村集體經濟組織適時探索集體標準地入市。
第七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使用標準、生態環境保護等政策及標準要求;
(二)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
(三)具備必要的通路、通水、通電、土地平整等開發建設條件,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產權明晰,界址清楚,無權屬爭議,未被司法機關查封或行政機關限制土地權利且已依法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五)宗地上的建(構)筑物和附屬設施權屬明晰,未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權利;
(六)土地所有權人擬出讓、出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出具擬出讓、出租等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明確土地界址、面積、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
第三章 入市、實施主體
第八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討論決定,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入市工作。
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入市的實施主體;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可以通過授權或者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代理實施入市。
第四章 入市方式
第十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按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入市,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年限,最高年限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即按下列規定:
(一)工業、倉儲用地50年;
(二)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醫衛慈善、體育用地50年;
(四)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十一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所有權人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行為。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是指入市主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人,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期內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定向入市主體繳納土地使用權租金的行為。承租人未按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的期限或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租。
土地租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但最高不超過20年,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到期后確需繼續使用土地的可申請續期。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一定年期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新設企業或個人,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或個人持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股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所有權人的身份統一持有,參與分紅。
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期限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可通過合同約定適當縮短入股期限。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和作價出資(入股),應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公開交易。對入市面積在5畝以下或者零星分散等特殊情況,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并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交易。
未經公開入市交易或者未經批準采取協議方式入市交易的,農民集體與用地者不得私下簽訂出讓、出租合同或作價出資(入股)協議。
第十二條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第五章 入市程序
第十三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入市意向審核。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授權的實施主體申請開展。入市事項納入村級民主管理內容。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載明宗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價格、收益分配等內容。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書面決議。屬于鄉鎮集體所有的,鄉鎮政府也要做好集體決策,確保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屬合法,產權清晰。
(二)入市方案審核。入市主體提出入市意向申請,并委托測繪機構進行土地勘測定界,由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出具規劃條件,入市主體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對入市地塊進行地價評估,地上附著物可另行委托評估機構評估。入市申請需經所屬鎮街書記辦公會議或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同意,鎮街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審意見。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共同指導入市主體擬定入市方案,納入村級民主管理內容。入市方案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入市地塊的位置、面積、權屬、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條件、入市價格、入市方式(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情況等內容。以標準地出讓的,相關指標標準由所在鎮街政府組織縣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工信、環保、稅務、科技、規劃編研中心、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指標提出,納入使用條件。由縣人民政府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由縣人民政府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三)發布出讓公告。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納入建設用地網上交易系統,統一管理,公開發布信息,實行公開交易。入市方案由所在鎮街政府審核,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縣財政、發改、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審查后,轉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審批服務局按照各自職能,根據縣政府的批準文件,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文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項目投資建設協議文本。公告在相關媒體上發布(網站、報紙),公告期不少于20天。
(四)土地招標、拍賣、掛牌過程。發布出讓公告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行交易保證金制度,參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執行。參與競買單位或個人通過規定的方式,繳納競買保證金,獲取競買資格,并在掛牌期(10天)進行競買報價或在指定日期、地點進行競拍,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價最高者競得土地使用權。
(五)成交公示。土地成交后,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與競買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成交公示,公式時間不少于于10個工作日。
(六)簽訂出讓合同。公示結束后,入市主體和競得人簽訂出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競得人繳納剩余價款;以標準地出讓的,競得人須簽訂項目投資建設協議。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應當約定交易價款、價款支付時間以及方式、提前收回的條件以及處理方式、土地使用權屆滿續期以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處理方式、違約責任等。
(七)土地收益分配。對于新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競得人繳齊價款后,參照國有建設用地扣除土地補償費、地上物和青苗補償費、社保費、新增費、耕地開墾費和耕地占用稅等各種必要的稅費后,剩余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工業、倉儲按30%、商業按50%收取收益調節金,資金繳入縣財政,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其他部分歸入市主體分配。
對于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按照以下途徑處理: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下稱:二調)為建設用地的,可以直接按照正常程序辦理入市手續;二調為建設用地,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下稱:三調)為農用地的,不予入市;在二調以后增加的建設用地,三調為建設用地的,按照違法占地,先進行處罰,然后再辦理入市手續。
(八)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競得人持出讓合同、繳費單據等資料向縣行政審批服務局提出規劃及用地審批;以標準地出讓的,競得人可按標準地的有關流程試行“容缺受理”、“模擬審批”,實現“拿地即開工”。
(九)不動產權登記。以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持用地批準文件,出讓(出租)合同、稅費繳納憑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等有關材料,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六章 轉讓、轉租、抵押
第十四條 以出讓、出租等方式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以轉讓、轉租或者抵押,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入市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應當履行完畢支付地價款、租金的義務,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按照約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其使用年限為原出讓、出租合同確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土地的;
(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或開發建設面積占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等規定不得轉讓的。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簽訂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入市土地首次抵押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實際交納出讓金的60%,抵押金額需經所有權人同意。
第七章 收益管理
第十五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所有權人應承擔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等開發成本,并向縣政府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方式履行相應義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轉讓等交易行為的,交易雙方都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入市主體(出讓方、出租方)需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的規定比例繳納調節金,土地受讓方(承租方)按成交價款的4%繳納與契稅相當的調節金,此項規定需在出讓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條 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主要統籌用于城鎮和農村基礎設施完善、農村環境整治、土地前期開發等支出。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資金全額上繳縣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決策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 鎮街政府要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使用留存集體的土地增值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和村務公開內容,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
第十九條 縣財政、農業農村、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土地增值收益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服務
第二十條 縣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工信、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住建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做好監督、管理、服務和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
第二十一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成交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規劃建設條件。
第二十二條 出讓方(出租方)交付土地后,受讓方(承租方)應按照出讓合同(租賃合同)約定的動工、竣工期限進行建設。
項目用地批后管理納入土地監管平臺。
第二十三條 入市主體所在鎮街應充分發揮指導、監督、管理和協調作用,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和入市主體的相關活動依法依規進行。
第九章 土地使用權收回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因出讓合同(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二十五條 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違反約定提前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不再繼續使用土地的,應將土地使用權無償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土地使用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處理。土地使用者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和土地所有權人協商續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確定使用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租金),并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二十八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權人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對相關權益人依法給予補償。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閑置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參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同國有建設用地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作為入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具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都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確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規范有序。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鎮街政府的指導下,規范其內部組織結構,嚴格依法依程序處理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地位,受國家法律保護。集體經濟組織不能以內部成員反悔、不同意或村委會換屆等原因,擅自更改或撤銷合同,阻撓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
第三十一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住建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采取建設項目用地信息公示、現場核查、竣工驗收、定期通報、誠信檔案建立等方式,建立健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后的監管機制和工作制度,切實加強入市土地開發利用的全程監管,督促土地使用者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利用土地。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改變規劃用途或規劃許可條件建設以及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動工、竣工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介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管理規則、保密協議等規定行為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或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依據相關服務約定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暫行辦法所稱中介服務單位,是指為土地交易市場提供有關專業服務的個人、機構或組織,包括銀行、公證處、評標專家、主持人、咨詢機構及相關行業組織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者,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已辦理流轉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參照本暫行辦法予以規范;本暫行辦法實施之后,除歷史遺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外,原則上均納入入市范圍。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本暫行辦法同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不一致的從其規定。(天誠土地規劃設計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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